快速导航
产品2
分类
新疆公布8起典型案例
来源:BOB手机客户端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5-04-20 04:39:59

  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民生关切为核心,聚焦“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主攻方向,重拳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权假冒、虚假营销、缺斤短两及食品非法添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八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同时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2024年11月6日,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某农机配件销售部销售假冒“昆仑之星”牌冷却液案。经查,当事人低价购进多种型号假冒“昆仑之星”牌冷却液进行销售,“昆仑之星”商标系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冷却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024年9月5日,乌鲁木齐县公安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某箱包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经查,当事人在乌鲁木齐市小西门箱包店内销售假冒LV(路易威登)、Fendi(芬迪)、CHANEL(香奈儿)、Dior(迪奥)、HERMES(爱马仕)、GUCCI(古驰)、BURBERRY(博柏利)等奢侈品品牌箱包及围巾等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箱包100个、围巾16条,并处罚款2万元。

  2024年10月24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自动密封式防臭地漏,标注专利号为ZL8.5。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平台检索,检索结果:专利号ZL8.5的专利法律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0元,并处罚款420元。

  2024年12月16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田市某自行车行销售的自行车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项目不符合GB 24429-2009标准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头盔9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5元,并处罚款1880元。

  2025年2月1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五金店销售的电缆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辨认,确认该批电缆为冒用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商品。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电缆14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40元,并处罚款2005元。

  2024年12月18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检验报告》,昭苏县某五金店销售的密目式安全立网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开眼环扣强力、耐贯穿性能、耐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GB 5725-2009标准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涉案密目式安全立网。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密目式安全立网74张,并处罚款1200元。

  2025年1月2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网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棉胎涉嫌由废旧纤维制品或再加工纤维制成。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棉胎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利用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制售不合格棉胎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不合格棉胎的原辅材料225.5公斤,没收不合格棉胎23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并处罚款3255元。

  2024年9月27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2份相关系统推送的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发现新疆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信息。经查,当事人在某肥料网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信息包含“防旱衰、减蕾铃脱落、增铃重;刺激作物生长,改善作物品质,提高肥料利用,提高作物产量”等内容。当事人在发布广告信息中有表示功效断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50元。